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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原為夫妻,但乙女在離婚之前,和丙男發生婚外情而懷孕,在離婚前生下丁子,戶政事務所依法將丁子的生父登記為甲男,乙女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丁子與甲男的親子關係不存在,消除戶政的生父登記,是否同時要取得甲男、丙男的親子鑑定(DNA鑑定)報告?還是只需要其中一人的就可以?
法律上、事實上生父,其一的血緣鑑定報告即可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親子血緣鑑定的正確率極高,法院普遍作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否的證據,所以只需要證明法律登記之生父,與子女間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即可,故只需要子女與法律上、事實上生父其中「一人」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即可。
例如:可提出「與戶政登記生父」間,不具親子關係的DNA鑑定報告;或提出「與實際生父」間,具有親子關係的DNA鑑定報告,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