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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大樓社區會了增加收入,於是經過管委會提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同意與電信公司配合,把屋頂出租給電信公司安裝基地台,但頂樓的住戶並沒有同意,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以多數決同意,試問甲社區出租屋頂的行為是否有效?
未經頂樓住戶同意者,不得在屋頂安裝基地台
電信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依電信法之規定,要在社區大樓屋頂安裝基地台者,需要經過該社區管委會的同意。但只經過管委會還不夠,雖然目前基地台是否會造成民眾身體健康的損害,並無科學實據可以佐證,但民眾多半還是怕怕的,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再加上一個門檻,因為基地台如果裝在屋頂,則頂樓住戶是最接近基地台的人,所以需要經過頂樓住戶的同意,若其未同意,縱使其他住戶全部同意,仍不得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