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屆滿繼續占有房地,房東可否逕以強制力妨害租客使用房地?
甲向乙承租房地經營婚宴會館,但因為疫情緣故生意不佳,導致積欠逾半年租金,經房東依民法規定終止租約,但甲仍拒不搬遷,乙於是採取極端手段,不顧甲在場反對,仍叫來吊車放置一個大貨櫃檔在婚宴會館門口,讓甲無法做生意,乙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出租人採取強力手段排除占用,面臨的強制罪難題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困擾房東(出租人)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於非法占據承租標的物,拒不遷讓的前租客,除了採取曠日廢時的民事途徑外,是否可以自力救濟,以強制力排除占用。例如斷水斷電、換鎖、封住入口等方式?而採取以上手段,是否會成立刑法的強制罪?
承租人對租賃標的已無合法使用權源,是否還是強制罪保護的對象?
司法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房東施以強制行為時,須以被害人(房客或使用人)在場為必要,所以趁房客不在時,偷偷進行斷水斷電、換鎖、封住入口等方式,基本上,成立強制罪的機率不高。
但如果房客在場,還以強制力斷水斷電、換鎖、封住入口時,可否以「已合法終止租賃關係,承租人為無權占有」之理由,作為逕以強制力排除占用的依據,而不成立強制罪呢?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也沒有一致的見解,而從近年一則的最高法院判決,可以提供我們參考: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土地承租人雖因租約期滿、出租人不再續租,而有返還承租土地之義務,否則即屬無權占有。然此因遲延返還租賃土地而形成之無權占有,與自始即無權占有之侵權行為有別;於出租人或權利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取回出租土地,或依保全程序禁止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土地之前,承租人基於現實占有土地之事實,而得行使之使用、通行權利,仍受保護,不得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之。」
這個案例中,出租人已依民法規定終止租約,但承租人還是拒不遷離(曾立切結書要搬走,但屆期又不搬),出租人不顧承租人女兒的現場勸阻,吊了兩個貨櫃封住去路。檢察官認為出租人犯強制罪而提起公訴,而一審法院以承租人對於土地已無合法的使用權,自無通行權利遭侵害,而判決出租人無罪。但經檢察官上訴後,二審法院卻改判有罪,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遭駁回上訴(理由如上述)。
而這個案例,就是法院見解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最佳寫照(有的法官認為有罪、有的卻又認為無罪),且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於出租人無疑是一個惡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