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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的生效,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公證,許多民眾都是買書局的制式租賃契約書,或上網下載租賃契約書的範圍,然後就自己簽了。雖然這類租約也有證明力,但如果租約的當事人有以下的考量,那建議應該要持租約做公證(但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出面喔)。
以房東的立場而言
做房東的最怕房客在租期屆滿後不搬走了!其次則是不付租金。
但對於原訂租期屆滿又賴著不走的房客,房東卻還要向法院提出民事遷讓房屋的訴訟,告贏之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房客遷離。訴訟打個一、二審加上強制執行的時間,拖到二年都有可能。
所以如果想要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不要把時間浪費在打官司上,就一定要持租約進行「公證」,載明「願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當房客租期屆滿而不遷離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節省很多時間。
以房客的立場而言
房客絕對不希望房子租一租,結果屋主換人了,自己卻被趕走。
民法雖然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係指屋主(房東)把房子賣掉了,但房客在原租約期限內,仍然可以合法使用房屋,原租約移轉到新屋主與房客之間。
但買賣不破租賃並非鐵律,若租約之期限「5年以上(含5年)」,租約就必須「公證」,才能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