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的徵收時效,於申請復查期間停止計算

2023-03-24

民眾可能知道,稅捐的徵收時效,有所謂「5年」加「5年」,最長10年徵收時效的規定。

其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第4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不過如果是理解成,欠稅超過10年,就一定超過時效而無須繳納,並非正確的理解,因為符合特定事由時,其時效是停止計算的。

申請復查期間,徵收時效停止計算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不服稅捐核課處分,可依法申請復查,而在復查程序期間是不會強制執行的,但同時徵收時效也停止計算,所以案件若曾申請復查,應扣除復查程序期間,再計算5年+5年的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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