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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是否屬「於違法槍械」以具有殺傷力為必要,而殺傷力該如何判斷?有何標準?鑑定方法為何?其重要性在於,若屬於違法槍械,將面臨三年或五年以上有重刑。
殺傷力的判斷標準
司法院秘書長81年8月14日台廳(二)字第13331號函釋示: 「有關槍械『殺傷力』之鑑定標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 81 年召開庭長、 法官座談會所作之結論,認定槍砲、彈藥、刀械殺傷力之標準:『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標準』」
那要如何量化穿入人體皮肉層的動能呢?
實務係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撞擊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即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以每平方公分20焦耳為殺傷力參考依據。
測量發射單位面積動能的方法
有關槍枝殺傷力的鑑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均有鑑定人員。
實際使用槍枝、以金屬彈丸測試,測量最大發速度(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焦耳),再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焦耳/平方公分),若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者,即認為有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