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可否「質詢」司法院、監察院或考試院的官員?

2025-03-30

我們常看到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在野黨立委對司法院、監察院的官員(例如秘書長以下官員)疾言厲色得質問,要求司法院、監察院於會後提供書面報告說明,看起來跟對行政院官員的質詢無異,但實際上,立法委員是無權「質詢」司法院、監察院官員的。

立法委員可質詢的對象,限於行政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憲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依憲法規定,立法委員的質詢對象僅限於「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以司法院、監察院或考試院的官長,立法委員無權質詢,此外,行政院各部會部長以下官員(例如次長)也非被質詢的對象,所以我們是不會看到立法院院會中,行政院以外官員出席接受質詢的。

司法院、監察院官員僅接受邀請到委員會備詢,而非質詢

而司法院、監察院官員列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依據,則是憲法第67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如秘書長、刑事廳長等),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原則上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但備詢與質詢仍有不同,備詢的本意是出席委員會說明,故司法院、監察院並無向立法院負責之義務(因憲法及增修條文僅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司法院、監察院與立法院為平行機關),所以目前立法委員在委員會中,對於司法院、監察院官員的詢問方式等同於質詢,而要求司法院、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與憲法已有扞格。

不過,司法院、監察院的年度總預算仍須立法院審議,如果司法院、監察院謹遵憲法規定不接受質詢、不依立法委員指示提出報告,等到年度總預算審議時,很可能被立法委員故意刪減,所以也就不去爭執此點,漸漸積非成是,讓自己變成被質詢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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