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政策不贊同,得否以決議要求變更之?

2024-11-13

若立法院在野黨為多數,當在野黨對執政黨的重大政策(例如能源政策)不贊同時,以立法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變更其能源政策,行政院是否受立法院決議的拘束?

立法院移請行政院變更重要政策之權,經歷修憲已有改變

憲法本文:立法院可決議請求行政院變更重要政策

憲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依照我國原本憲法的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可作成決議請行政院變更,這個決議是有拘束力的,若行政院長不同意立法院決議,可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但如果覆議不通過,行政院就應該接受該決議,但經過修憲後,情況已然不同。

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已無此權力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已不見上開規定。

所以目前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的重要策不贊同時,也無法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若立法院仍經院會作成決議,僅具有建議性質,行政院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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