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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從4月起平均調漲11%,社會上反彈聲浪不斷,國民黨在113年3月26日的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中提案,擬於113年3月29日的院會中,表決「是否立即停止調漲電價」,並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即刻檢討現行能源政策,綠委全數反對,但藍白立委人數較多,所以提案通過,113年3月29日的院會中將會表決電價凍漲案。
以藍、白立委人數合計過半的情況下,就算綠營在3月29日的院會中把議案拉下進行政黨協商,若協商不成,在一個月後仍須提付院會表決,預計凍漲電價的議案應會通過。但立法院就算作成凍漲電價的決議後,行政院有義務遵守嗎?
立法院作成凍漲電價的決議,僅有建議性質,對行政院並無拘束力
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我國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制,而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職權以外的事項,均屬行政院的職權,所以憲法第53條就沒必要把行政院的職權規定出來,因為其他四院列舉職權以外的事項,自然是行政院的職權。憲法第63條所定者,即為立法院的法定職權,立法院就法定職權內作成之決議為法定決議,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立法院就非職權範圍所作成的決議,就僅有建議性質而不具拘束力,倘若立法院能透過決議直接決定或更改行政院之政策,顯然已侵害行政權而違憲。
依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意旨,立法院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職權所作成之決議,僅屬建議性質,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所以立法院縱使通過凍漲電價的決議,若行政院不理採(過去連公投結果都可以不遵守了),也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