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幫忙清償債務,何謂有利害關係?清償後法律效果?
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但法律也不禁止第三人幫忙清償他人債務(例如爸爸幫兒子還掉卡債),而第三人幫忙清償債務的法律關係,也是有學問的,債權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清償債務嗎?而且也會因第三人就該債務是否有「利害關係」,法律效力亦有不同。
民法關於第三人清償之規定
民法第311條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312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原則上,除非債權人、債務人間已約定「不許第三人清償」,或債之性質具有一身專屬性而非由債務人本人清償不可,否則債務(例如常見的金錢借貸債務)均可由第三人清償。惟第三人就該債務是否有「利害關係」,法律效果尚有不同。
何謂「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
依最高法院65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實務上對於民法第311條第2項但書、第312條所謂「利害關係」,係以從寬認定,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及「事實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均屬之,只要第三人如不清償,其財產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將受不利益,若為清償,其財產上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將受利益,均謂「債之清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無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清償
民法第311條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債務人可否反對?債權人可否拒絕第三人清償?
對債之履行無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可以表示異議(反對),當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第三人的清償,意即當債務人反對第三人清償時,債權人此時有選擇權,可以接受第三人清償、亦可拒絕之。
但如果債務人未表示異議時,債權人就沒有選擇權,不能拒絕第三人之清償。
第三人清償後,第三人是否可要求債務人返還?
當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債務」將因清償而消滅,債權人從第三人拿到錢,通常也是滿意的,而債務人因此不用還債權人錢,也是高興的。那這個對債之履行無利害關係、沒有義務幫忙償還債務的熱心第三人,對於他幫忙還掉的錢,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
- 無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清償,對債務人而言是否為「贈與」而不需再償還第三人?贈與為一種「契約」,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才能成立贈與契約。
所以如果第三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什麼合意,第三人就為債務人清償,則第三人與債務人間不會成立贈與契約,因此,如果債務人不能證明其與第三人間有「贈與」之合意,就不能主張第三人沒有償還義務。 - 第三人可能成立「無因管理」,可於償還範圍內,要求債務人返還。
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三人幫債務人清償其債務,是為債務人的利益為之,而處理的也是債務人的事務,若不違反債務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可成立「無因管理」的債之關係,第三人可向債務人請求償還支出的費用。 - 第三人可主張「不當得利」,於償還範圍內,要求債務人返還。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債務人因第三人的清償,使得其債務消滅而享有利益,這個債務消滅對債務人來說是無法律上原因的,因而構成不當得利,第三人可以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返還之。
有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清償
民法第311條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312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可否反對?債權人可否拒絕第三人清償?
債務人不能反對有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清償,而債權人也無選擇權,一律須接受有利害關係第三人所為之清償。
第三人清償後,第三人是否可要求債務人返還?
有利害關係第三人於清償債務後,原債務並未消滅,而是在第三人清償的限度內,法定移轉予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債務人新的債權人。
而保證人、物上保證人(抵押義務人)亦為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不過保證人、物上保證人清償後的法律效果,民法第749條、第879條有特別規定,就無需適用民法第312條,不過雖然規定不同,但其法律效果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