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收到法院扣押命令超過10天異議,還有第二次異議的機會
強制執行的一種手段,是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例如A欠B錢,A在C公司上班,則B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A對C公司每月的薪水。或例如甲欠乙錢,甲對丙公司有一筆工程款未請領完畢,則乙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甲對丙的工程款。
第三人是否有於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異議的差別
不過執行法院僅形式審查,不實質探究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所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20條規定,係透過第三人有10天內向法院異議之權來處理。
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若認為債權人對自己並無所謂債權存在,則應於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於10日內異議後,執行命令即會失其效力,若債權人認為異議不實,債權人須另外向法院起訴。
反之,若第三人沒在10日內異議,也未依法院後續執行命令將扣押金額交付債權人或法院,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變成第三人要自己吐錢了,公親變事主。若第三人遭到強制執行,第三人須向債權人另外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也是很麻煩。所以是否有在10日內異議,差別很大。
為什麼說第一次收到扣押命令,未於10日內異議,還有救?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法院命令」,包括執行法院依第115條第1項核發的扣押命令、依第115條第2項核發的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及第116條第1項、及第117條規定對第三人所發之命令在內。
法院的作法,以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而言,會先向第三人發扣押命令,禁止第三人對債務人給付或清償該債權,此時,第三人即可於10日內向法院異議,執行命令即會失效(或一部異議,於異議範圍內失效)。
若第三人收到扣押命令並未異議,則法院後續會核發收取命令(讓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領取這筆錢)或支付轉給命令(命第三人把扣押的錢繳給法院,法院再分配給債權人),而第三人收到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時,同樣可於10日內向法院異議,執行命令即會失效(或一部異議,於異議範圍內失效)。
- 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判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所爭議時,應於接受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所謂『命令』,應包括扣押命令及收取或移轉命令在內,亦即第三人對於法院先發之扣押命令,雖於上述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然不能以其未聲明異議而解為當然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其對於法院嗣後所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一經異議,債權人苟認其聲明不實,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執行法院不得依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由上開見解,第三人收受「扣押命令」未於10日異議,仍可待收受「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後再於10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異議,如果還是沒有遵期異議,才會遭致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遭強制執行的結果。
所以第一次收到扣押命令沒有即時異議,但還有第二次異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