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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按標的價額,先向法院繳納千分之8的執行費,待執行有所得時,再從執行所得中加計執行費清償債權人,但如果執行無所得,等於多繳了一筆錢給國家。所以執行費對於債權人來說,也是一個負擔,若有經濟上的困難,執行費也是一個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障礙。
扶養費之執行,可先免繳執行費
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本條的立法目的為:扶養債權人通常係屬經濟上弱者,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倘要求扶養債權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或另行聲請執行救助,將增加扶養債權人之程序上不利益。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宜免除扶養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預納義務,以減輕其程序上不利益之負擔,提高執行程序之使用效益,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