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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使用"卍煞氣卍小賀"的暱稱玩線上遊戲,在遊戲中被另一位暱稱"鬼刀池"的玩家使用公頻廣播辱罵:「卍煞氣卍小賀你腦殘嗎?」甲很生氣,於是到警局報案,要告"鬼刀池"公然侮辱,本案是否會成罪?
我們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習慣使用暱稱或ID來發言,而暱稱、ID在虛擬世界遭辱罵時,是否可以成立公然侮辱罪?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實務尚無一致的見解。
肯定說:網路空間的代號、匿名,受名譽權的保護
肯定說認為,在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然不知他人的真實身分及姓名,但網路世界中的往來活動係依賴個人在網路空間所化身的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所以用匿名、假名在網路空間與他人的互動往來,也會型塑在網路世界的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
所以網路中與他人互動所使用的代號、匿名,也具有可表彰特定人身分的效果,也受法律關於名譽權的保護。因此,在網路中辱罵他人的暱稱、ID,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否定說:網路空間的代號、匿名,不受名譽權的保護
否定說則認為,公然侮辱的被害人,除了法人之外,以具有人格、榮譽感的「自然人」為限。而在網路世界的暱稱、ID,無法知悉真實身分,並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
若以此說,在網路中辱罵他人的暱稱、ID,則不會侵害到本人的人格、名譽,與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