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一定要跑地檢署辦理嗎?

2025-03-14

甲初犯酒駕而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處分的附帶條件是須於六個月內繳納緩起訴處分金6萬元,待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不久,甲收到地檢署的公文,指定時間命甲前往地檢署緩起6萬元,公文還寫到如果未準時前來地檢署繳納,逾期未履行者,將撤銷緩起訴處分。

但甲因為工作、住得遠,難以該指定的日期前往地檢署繳納,有沒有不到場到又可以繳納的辦法?

可使用「匯票」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除了親自前往地檢署繳納外,亦可使用「匯票」。

所謂匯票,就是甲可到郵局填寫「匯票申請書」,受款人欄位須完整填寫地檢署的名稱,例如如果是要向臺中地檢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則受款人要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金額欄則填寫要繳納的緩起訴處分金數額,接著就持等額現金+規費30元,向郵局儲匯窗口申請匯票。

拿到匯票之後,將匯票寄去地檢署即可,不過匯票上不會寫當事人的名字,所以至少要在信封上寫清楚自己的姓名、聯絡方式、地檢署的案號及股別並註明要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這樣地檢署收到之後,才知道是誰繳的錢。

而民眾在使用匯票繳納前,建議先打電話聯繫承辦股的書記官,跟書記官確認清楚後再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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