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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生前有財產3000萬元,並立有遺囑,指定配偶乙分1500萬元、子女丙分得500萬元、丁分得300萬元、戊分得700萬元,各繼承人分得遺產的比例並不一致,甲過世後,國稅局核定應繳納80萬8000元的遺產稅。
乙要求大家各依應繼分(4分之1)共同負擔遺產稅20萬2000元,但子女們認為乙分到一半的遺產,其拿到最多,認為應該乙負擔全部的遺產稅,或至少應依大家分到的遺產比例來分擔遺產稅,誰的主張有理由?
遺產稅的內部分擔,是以「應繼分」還是「遺產分配比例」為據?
先以繼承人對國稅局的外部關係來說,各繼承人連帶負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而在繼承人間的內部關係(即各繼承人之間應分擔多少遺產稅),法院多數見解認為,不論繼承人間分得遺產比例多寡,遺產稅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若採此說,雖然乙分到最多的遺產,但乙、丙、丁、戊仍平均負繳納遺產稅之責。
但亦有法院見解認為,基於公平原則,於繼承人內部關係,應按各繼承人分得遺產之比例,作為遺產稅分擔比例,意即拿得多的人,就多負擔遺產稅,拿得少的人,就減少其遺產稅分擔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