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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兄妹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不動產、存款、股票等約900萬元),按其應繼分,每人可分得300萬元價值的遺產,但丙妹表示自己不想繼承遺產,留給兩個哥哥吧!於是三人簽了遺產分割協議書,由甲、乙分得各500萬元的遺產,等同於丙把自己原本可繼承300萬元遺產,分別各讓與150萬元給甲、乙,是否屬於贈與行為而須繳納贈與稅?
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由主管機關見解可知,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割,縱使繼承人之間分配所得之遺產數額不同,但不被認為是贈與,所以不會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