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有罪,羈押只是刑事偵查、審判程序的過程

2024-09-22

常常看到社會名人(尤其是涉貪的政治人物)因案遭羈押的新聞,羈押是否代表有罪?是許多民眾心中的疑問,其實,羈押只是足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非認定有罪,以下說明之。

羈押不代表一定有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羈押的前提要件之一為「犯罪嫌疑重大」,但不代表已確定犯罪。法院羈押庭對被告有無羈押必要的審查,僅能在很有限的時間中(通常幾個小時)閱覽卷證及訊問被告,所以法官裁定羈押,只是認為依現有的事證,被告有高度的犯罪嫌疑,但與有罪判決須達「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尚有差別。

當然不可諱言的,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有罪的機率很高,於審判中羈押之被告亦同。

不過被告最後有罪與否,仍須待法院最後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只是在司法訴訟期間,為了確保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或確保日後偵查、審判、執行的一個手段。也是有曾遭羈押被告,最後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的案例,若被告遇此情形,可向原法院聲請冤獄補償,以一日3000元至5000元之價額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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