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一次多久?可以延長幾次?
偵查、審判當中之刑事案件,在案件判決確定、執行前,為了避免被告逃亡、串供滅證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犯罪類型限制),法院得裁定羈押。而羈押被告須關押在看守所、失去自由,實質上與監獄服刑沒有太大區別,不過畢竟案件尚未確定,為衡平被告之人權,羈押有時間、次數之限制,整理如下。
偵查中的羈押時間、延長次數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第5項前段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故檢察官偵查階段(即起訴或不起訴前)之羈押,每次羈押期間是2個月,最多只能延長1次(須向法院聲請獲准),所以偵查中羈押最長時間就是4個月。
審判中的羈押時間、延長次數
同樣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當檢察官把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法官審判期間,第一次羈押的期間是3個月,而延長的次數,則與所涉罪名而有不同,整理如下:
- 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罪名之被告:第一審、第二審可延長6次;第三審可延長1次。每次延長羈押時間都是2個月。
- "非"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罪名之被告:第一審、第二審可延長3次;第三審可延長1次。每次延長羈押時間都是2個月。
審判中的延長羈押次數較偵查中長很多,如果是一般犯罪,光一審的羈押時間,如果押到飽:第1次羈押3個月、延長3次羈押總共6個月,羈押時間就9個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