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甲、乙為夫妻,老公甲向房東承租A屋,由夫妻共同居住,不過租賃契約是老公甲與房東所簽,老婆乙並未列為契約的承租人。後來老公甲因經濟困難而付不出房租,而老公甲名下也沒財產,房東可否訴請老婆乙給付房租?
租金若為家庭生活費用,夫妻負連帶責任
夫妻之間的債務須各自負擔,與他方無涉,這固然是民法的原則,但仍有例外。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如果承租的房屋為夫妻共同住所,則租金支出即為「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所生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則夫妻應連帶負給付租金之租。以旨例而言,乙妻雖然並非租賃契約的當事人,但房東仍可要求乙妻給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