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外國人當不支薪學徒,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
甲開機車行,未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僱用在臺灣留學的韓國人乙當學徒,除了便當錢之外,未支付乙薪水,甲是否屬於「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沒支薪,就不算工作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
依主管機關對就業服務法「工作」的解釋,只要有「指揮監督關係」、「外國人提供勞務」的事實,就屬於工作,原則上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可以聘僱,至於有無支薪則非所問。
勞動部放寬「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外國人工作不需申請許可的態樣
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釋:「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又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法規鬆綁推動措施』,促進外國人來臺從事多元交流,本部業已辦理相關法制研究及諮詢會議,經彙整各式態樣及收集相關函釋,並參考上開研究案之研究結果,及與會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代表之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旨揭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若符合以下勞動部附表列舉態樣,無須申請許可,即可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