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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獲得法院一紙確定判決,判決主文寫到乙應給付甲500萬元,及自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日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判決確定後,甲於114年2月10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金額除了本金500萬元外,也請求執行判決主文所示的遲延利息,試問甲應繳納多少執行費?
聲請日前累積的遲延利息,應列入標的價額繳納執行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依上開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金額,係以「本金+聲請日前遲延利息」總額為準,故本件的甲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為500萬元及110年5月1日至114年2月10日累計的利息94萬5,890元,總合為594萬5890元,應繳納執行費(標的金額千分之8)4萬7,567元。
許多當事人以為只須繳納本金的執行費,則執行處收到案件會,會通知當事人限期補繳執行費,待收到費用後才會為執行作為,無形中浪費不少時間、延誤執行時機,所以當事人於遞狀聲請強制執行前,先計算正額的標的金額及繳納執行費,是比較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