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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職災)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等情形。
勞工為雇主服勞務,雇主對於勞工於工作過程中之生命、身體、安全、健康等負有照顧之義務,所以勞工如果於工作過程中因此致生死亡、受傷或疾病,雇主有補償的義務,若雇主有過失,亦有賠償義務。
職業災害的「補償」及「賠償」
若雇主有過失,可請求賠償之範圍為何?
若雇主就職災之發生具有過失,勞工可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即依民法之規定為之,例如醫藥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損失、慰撫金等,就把它想成是車禍受害,依情節輕重去判斷可請求何賠償。
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係對雇主採推定過失責任,當勞工證明損害與工作有關時,雇主須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去賠償責任。
除了賠償之外,可請求哪些補償?
補償部分,則是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勞工均可請求者,可分成三個區塊。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雇主另有以下補償責任,但如果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已獲得職災給付之部分,雇主可抵充,在其範圍內免除補償責任,此外,雇主依本條補償之金額,也可於損害賠償數額中扣抵。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第9條規定,不論有沒有投保勞保的勞工,在勞保給付、雇主補償以外,另可請求相關津貼及補助(家屬補助、看護補助、器具補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未加勞保死亡補助、未加勞保失能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