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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己手犯」?所謂己手犯,是指這個犯罪,只有「行為人自己親自實施」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而其他人縱使有所參與,也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
而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是否為己手犯,只有肇事者才能成立本罪的正犯?
甲說:肇事逃逸罪為己手犯
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為構成要件,必由肇事者親自實施逃行為始足當之,屬於「己手犯」。
如果不是肇事者,就不可能有為自己犯此罪的意思,也無從實施上開構成要件行為,他人僅可成立教唆或幫助犯,而無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判決
乙說:肇事逃逸罪非己手犯
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雖以「肇事者」逃逸為構成要件,肇事者才可能是逃逸行為的主體,但此項要件只是限定具備該等前提「身分」之人參與才有成立該罪的可能,而非不能想像該罪之「逃逸」要件,則由不具該身分的人完成。
不具備「肇事者」身分之人,雖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但如果參與肇事後「逃逸」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可論以共同正犯。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