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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結婚後,乙妻懷孕了,但甲不幸得在胎兒還未出生前就意外死亡,而甲所遺留下來的負債遠大於遺產,乙妻可否為胎兒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胎兒並不會繼承債務,只會繼承遺產,拋棄繼承並無實益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7條是一個很特別的規定,胎兒在出生前,仍可繼承遺產(若死產才歸於消滅),而且法條只寫到「關於個人利益」視為已出生,而沒有寫到「關於個人的義務」。
所以呢,關於被繼承人的「負債」,是屬於義務的範疇,所以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並不會繼承到債務,出生後亦然。
以旨例而言,乙並不需要擔心胎兒繼承到甲的負債,所以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而且,因為胎兒僅繼承到遺產(利益),若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也會以不符胎兒的利益而駁回。
在未留下遺產之情況下,胎兒因未出生而無權利能力,在出生前不能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須在出生後之3個月內,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