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了亡者的喪葬費用,可以向繼承人求償嗎?
某甲雖有子女數人,但跟子女素來關係不睦,所以當甲往生時,雖有留下遺產,但其子女仍然不願幫其操辦後世,也不願幫忙出喪葬費。最後甲的後事,是由其妹妹乙出錢辦理。
當乙向甲的子女要求負擔喪葬費時,甲的子女卻強硬回稱:「妳是甲的妹妹啊,親屬付喪葬費天經地義,妳自已要幫忙出喪葬費的,不能跟我們要!」乙如果提告,有機會贏嗎?
喪葬費為繼承費用,繼承人有負擔喪葬費的義務
死者的喪葬費用應如何支付?現行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但依國外立法例(如奧、瑞、日、韓等國民法規定
)、實務及多數學者見解,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而死者之繼承人,亦有埋葬屍體並負擔所須費用之義務。
他人代墊喪葬費者,可向繼承人請求償還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為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
如由繼承人以外之人(包含繼承人中之一人)支付喪葬費用,將使其他繼承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支付喪葬費之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其他繼承人返還。
像旨例的案件(喪葬費是由非繼承人的親屬代墊),繼承人可能會搬出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抗辯親屬給付扶養費,也是履行道德上義務,不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但辦理喪葬事宜、負擔喪葬費用,原則上應係繼承人之義務,但像這例的姐姐,並非繼承人(繼承順序在子女之後),也非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順序亦在子女之後),支付喪葬費並不能認為是其道德上之義務,故不適用民法第180條第1款之規定,繼承人還是要加以償還。
繼承人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負償還義務
承前所述,因為喪葬費之性質解為「繼承費用」,而自遺產中支付。
因現行民法已採限定繼承之制度,繼承人以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法院在判決時,應為保留支付之諭知,亦即在判決主文中另外註明於繼承遺產範圍內,給付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