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犯罪卻找別人頂罪,是否構成教唆頂替罪?

2025-03-18

大老闆甲某日酒後駕車,不慎撞到路人乙,甲害怕被查獲而駕車逃逸,甲回到家後,打電話給年輕員工乙,叫乙出面向警方自首,叫乙向警方表示是他開車的,要乙頂替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的罪名。甲教唆乙頂替自己的行為,是否成立教唆頂替罪?

僅處罰頂替之人,因犯人自己無期待可能性,不會成立教唆頂替罪

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明知自己並非犯人,卻為了使真正的犯人逃避罪責而出面頂替,本條第2項即為所謂的「頂替罪」。

教唆他人故意犯罪,原則上固應以教唆犯來處罰,但仍有例外。

犯人教唆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自己,客觀上固有教唆與使犯人藏匿、隱避結果之行為。但犯人自行藏匿、隱避,本來就不符合刑法第164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犯人逃匿是人性,並不會處罰),亦無從頂替自己,而該當同條第2項的構成要件。

則犯人教唆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自己,屬於自己庇護的延伸,故於犯人而言,使犯人不為藏匿、隱避或頂替之教唆,顯無期待可能性。況且犯人自行或與他人共同藏匿、隱避自己,為藏匿、隱避行為的正犯行為;犯人教唆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自己,則係參與他人藏匿、隱避行為的共犯行為。正犯行為侵害法益的不法內涵較共犯行為的不法內涵高,則高不法內涵之正犯行為既不處罰,舉重以明輕,參與他人藏匿、隱避或頂替之共犯行為,自亦無處罰之理。從而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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