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用不到的共有土地、房屋,如何換成錢?
家族長輩留下的不動產,可能會因為繼承,使不動產形成共有關係,而隨著時間越過越久,家族成員的新陳代謝,不動產的共有人會越來越多,可能一筆土地會有數10人(甚至更多)的共有人。
可是這不動產可能被某幾個人占用,其他共有人空有持分,但對不動產並不能加以利用,可能還要繳地價稅、房屋稅,形同一個負擔,如果能把這持分換成錢,是不是實際多了?
將自己的持分出賣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分別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對土地有所謂的應有部分,例如謄本或權狀上會寫所有權比例是幾分之幾(就是我們俗稱的持分),而這持分是可以單獨出賣的。意思就是,我可以選擇把這幾分之幾的持分所有權轉讓、賣給他人,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但如果持分較為零碎、比例不高,就算是同筆不動產的共有人,也未比想要接手,意即這種持分要出賣的話,願意買的人很少,這時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向法院請求分割不動產
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3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如果房屋或土地的共有人過多,勢必難以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而達成分割共有物的協議,尤其許多共有人是根本不熟的親戚。
但民法規定賦予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的權利,除非土地共有人間有不能分割的協議,否則只要一位共有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之訴,而其中一種分割的方法,就是請法院裁定拍賣該不動產,由共有人來分錢;或是自己不分不動產,由其他共有人取得,但可從其他共有人取得金錢補償,都是一個將用不到的持分,換成金錢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