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更改廠徽、車型標誌,是否合法?

2024-05-08

有些人的惡趣味就是把車子的廠徽拔掉,改貼其他廠牌的Logo,又或是把車型銘牌變更,例如把GLC250改成GLC520,然後沾沾自喜,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變更廠徽違法

依現行規定,新車辦理審驗或登檢領照,舊車驗車或換發牌照時,會核對實車黏貼的廠牌是否與合格證明登載相同。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直接處罰變更廠徽的規定,但經檢舉者,監理機關會通知車主限期辦理臨時檢驗,且不得至民間代檢廠辦理。

如果拒不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變更車型銘牌不違法

車廠向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時,多數以廠規代碼宣告,和實車黏貼的市售車型名稱不盡相同,而且車型名稱也可以由原廠自己更改宣告。

基於以上的理由,民眾自己更改車型銘牌,法律並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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