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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代孕)係指第三方委託女性為其懷孕生子的過程,例如不適合或無法懷孕的夫妻,透過人工方式將體外受精產生的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由代理孕母懷胎產子。
目前美國部分州、澳洲、越南、柬埔寨、加拿大、印度、俄羅斯及部分歐洲國家允許代孕,不過以上有的國家僅允許非商業性的代孕。
臺灣仍禁止代理孕母
依我國人工生殖法的規定,目前得施以人工生殖者限於夫妻(排除同性伴侶),且須以「妻」的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註)。
而代孕是以夫妻以外女性的子宮孕育生產胎兒,明顯不符人工生殖法的規定,所以在我國代理孕母是不合法的,我國無法或不適合懷孕的女性,只能到允許代孕的國家尋求代孕事宜。
但目前已有不少歐美國家允許代孕,且以我國的生殖醫學技術,是具有代孕的能力及技術的,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又有不少不孕的夫妻殷殷期盼代孕的合法化,確實有檢討修法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註: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