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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騎機車行經田間小徑,結果不幸被一位開著無牌拼裝車的乙撞擊身亡,乙駕駛的車輛沒有牌照,當然也沒有任何保險,不過,甲的親屬除了向乙請求民事賠償之外,也可以向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請領補償。
肇事車輛為無牌照、無強制險者,被害人亦可申請特別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特別補償基金的設置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縱使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甚至連牌照都沒有,被害人都還是可以比照強制險的標準,申請補償。
金管會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第3項之授權,公告之「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上的動力車輛,就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指的「汽車」,所以甲的親屬,還是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