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據實登載義務卻消極不予登載,是否構成登載不實罪?

2022-07-09

刑法第213條第215條分別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之規定,公務員對於執掌之公文書、從事業務之人對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有據實登載之義務。

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條所指的「登載」是否為作為犯的立法設計?意即如果對於應記載事項,消極不為登載(消極不作為),是否也會成立上開犯罪?

肯定說:有登載之義務卻消極不予登載,也屬於登載不實

此說認為,法條所指的「登載」,並不限於行為人「積極」將不實事項登載在文書上,包含行為人有登載義務,卻「消極」不予登載,使該份文書與真實情形不符,亦屬本罪處罰之登載不實行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

否定說:如果只是單純消極不予登載,不負登載不實罪責

此說認為,登載不實罪屬於作為犯,若僅單純消極故意不予登載,不成立登載不實罪。但如果已有登載之行為,只是登載內容有故減的情形,仍成立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94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構成要件,如僅單純消極故意不予登載,並無積極為不實登載之行為,即難繩以該罪名。惟若就登載之內容之一部,為虛增或故減,則難辭故意登載不實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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