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公開說臺灣是「中國臺灣省」,有違法嗎?

2025-03-13

在中國發展的臺灣藝人,長期以來,不時在微博發表中國臺灣省、臺灣隸屬中國的貼文,當然,大家都知道這是為了賺人民幣所必須的,但近期政府改採強硬態度,痛批這些藝人,並措詞強硬宣稱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查處,然而,真有這麼嚴重嗎?

發表與中國統一、宣揚共產主義的言論,屬於人民的言論自由

臺灣是民主國家,而言論自由更是基本人權,所以縱使不同意別人的政治言論,也應保障其發表言論的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其理由書:「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本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 」

人民發表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言論,屬於人民的言論自由,國家不能禁止或處罰,所以鼓吹與中國統一、臺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臺灣不是國家,並不違法,國家也不能對發表言論的人進行處罰。什麼時候可以處罰?也要等到人民真的有進一步為分裂國土、結合中共勢力做危害國家行為時,才能處罰。

藝人單純發表統戰言論,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同條例第90條之2第1項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處罰者,乃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政府、政治性機構或團體為合作之行為,如果只是為了討好中國人、中國政府而發表統戰言論,仍屬言論自由範疇,若無證據證明藝人確有與大陸地區政府、政治性機構或團體為合作之行為,即無從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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