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設定抵押權,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24-12-12

甲對外積欠債務,為了避免遭到債權人強制執行,於是將自己名下的一筆土地虛偽設定抵押權給乙,意即甲並沒有欠乙錢,但仍然在甲的土地上設定債權金額1000萬元的抵押權,以妨害債權人法拍其土地,因為乙到時候可以用抵押權人的身分向法院虛偽陳報債權優先分配,將導致甲的真正債權人求償無門。

虛偽設定抵押權,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甲、乙明知甲並未積欠乙債務,仍本於共同虛偽設定抵押權登記之犯意聯絡,虛偽設定抵押權,以規避甲的土地遭其債權人強制執行,自係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地籍管理之正確性,亦影響甲之債權人行使債權,亦足生損害於該債權人。

實務多數見解均認為,甲、乙二人均成立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渠等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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