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收到訴願書、行政法院之訴訟通知,應於幾日內檢卷答辯?
民眾不服行政處分,可提出訴願救濟,若訴願遭駁回,也可向法院再提出行政訴訟。而原處分機關收到民眾的訴願書時,至遲應於何時檢卷送交訴願管轄機關審議?若原處分機關收到行政法院的訴訟通知,又該如何時將卷宗送交法院及提出答辯書?
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其辦理期限為何?
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請原行政處分機關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其逾限未陳報或答辯者,應予函催;其答辯欠詳者,得發還補充答辯。」
訴願書未附理由者
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到訴願書後10日內,檢卷送交訴願管轄機關審議。
訴願書附具理由者
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到訴願書後20日內,先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若認為原處分確有違法,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若審查後,認為原處分合法,則應附具答辯狀,檢卷陳送訴願管轄機關審議,均應於20日內完成。
但因為目前法規並未規定原處分機關逾期檢卷陳送或答辯的罰責,所以逾期的情況比比皆是,無形中也是侵害人民的權益。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第2項雖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以加重其責任。」但此條僅限於原處分機關幾乎沒答辯的情形才適用,而不適用於原處分機關逾越上開期間檢卷答辯的情形。
原處分機關收受行政法院之起訴通知,相關時限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民眾不服訴願駁回之決定時,得於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而行政法院受理後,會檢附起訴狀通知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到法院通知後之10日內,將原處分之卷宗資料送交法院,且應於10日內向法院提出答辯狀。
不過這個提出答辯狀的時限,屬於訓示規定,所以實務上,原處分機關在開庭前夕才提出答辯狀者也十分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