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8條之「不知法規」,如何定義?

2023-06-15

A因為不小心買了太多盒拋棄式隱型眼鏡,但A並不知道隱型眼鏡屬於醫療器材,依藥事法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販售,在蝦皮網站刊登轉賣資訊,因此遭衛生局開罰,A可以主張自己不知法規而免罰嗎?

可以因為不知法律而免罰嗎?依照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應該都會認為不能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就不予處罰,而我國「行政罰法」的規定,確實也是如此。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處罰,但例外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行政罰法第8條之規定,雖然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罰,但仍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若行為人確實不知法規,若處以法定最低額罰鍰仍認為過重而其情可憫時,可例外減輕或免除處罰。

免除處罰就是不罰的意思,但應該沒有主管機關敢因不法規而直接免罰,所以實務上頂多是減輕,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可降到法定罰鍰額的三分之一。

何謂「不知法規」?

法務部99年2月22日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95年10月5日法律決字第0950037688號書函:「行政罰法第8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即無本法第8條但書適用之餘地。」

只要行為人對於自己所做的行為「可能違法」或「應遵守相當法定程序」時,即屬「已知法規」,意即只要行為人對於違法性有所認識或得以預見,即不得以不知法規減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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