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可否預先拋棄?

2022-08-19

什麼是袋地通行權?土地要能發揮其價值,重點之一就是要跟道路相連,未跟道路相連的土地(通往道路須經過他人土地)就稱為「袋地」。

而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即為「袋地通行權」,袋地所有人有權通行鄰地以至公路。

袋地通行權,不得預為拋棄,縱使拋棄亦無效力

若袋地所有人事前承諾放棄袋地通行權,但事後反悔,還是希望通行鄰地以至道路,不然土地就只是廢地了,是否可行呢?

是可以的,我們可以參閱下面這則實務見解,袋地所有人縱使拋棄袋地通行權,但此權利不得預為拋棄,所以還是可以再主張袋地通行的。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947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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