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除了設道路外,可請求埋設或架設瓦斯管、水管、電信及電力等管線

2023-10-23

土地如果未能鄰接道路,則土地的利用價值就難以提升,此種未與道路相鄰、通行至道路須經過他人土地者,我們稱之為「袋地」,若袋地的形成,並非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所致,則袋地所有人可以請求鄰地所有人容忍其通行其地以至公路。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為促進土地利用,袋地所有人可主張通過鄰地設置必要管線

依目前實務的標準,若能主張袋地通行權,則容許袋地所有人在足供車輛通行之寬度範圍,鋪柏油或水泥道路,否此才能達到土地充分利用的目的,但土地的有效利用,除了車輛可供通行外,也包括水、電、瓦斯、電信等線路。

民法第78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此一規定,即為袋地所有人可通他鄰地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之法律依據。若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則可訴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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