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盜開支票,民、刑事該如何救濟?
空白支票簿、印鑑章被他人盜用開票,面臨層出不窮的執票人、不知何時哪張支票又被存入銀行,該如何處理?是不是就要負擔這筆債務了?
這種問題尤其常出現在家族企業或家庭中,家人未經本人同意,就擅自拿支票簿、印章出去跟別人錯錢、開發做擔保,當本人發現時,已經不知道多少支票流出去了。而遇到這種問題時,先不用緊張,可透過民、刑事途逕救濟,確保本人不用負該筆票據債務。
民事: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若票據上的簽名、蓋章若非發票人本人(或得本人授權)所為,則發票人就不負責任,該票據自始就是一張無效的票據。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
所以被害人可以透過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發票人對這些盜開支票不需負責。
刑事: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
支票係可流通市面之票據,為刑法上之有價證券。盜開支票是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刑度比一般偽造文書罪責還要重很多。
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所稱「偽造」乃指無權製作有價證券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或逾越有製作權人之授權範圍,製作外觀上具有價證券形式之虛偽證券之行為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所偽造之程度,以具有證券之形式,而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為已足,至於被偽造之原所有人實際上是否因而生有損害,均與犯罪之成立無涉。
被害人除了民事訴訟途徑外,亦可向地檢署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而本罪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民眾也切務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