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另案入監服刑,具保人可以聲請發還交保金嗎?

2023-07-21

甲因為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逮捕,經檢察官偵訊後准以10萬元具保,甲聯絡朋友乙到地檢署繳納具保金10萬元。之後甲先因判決確定的詐欺案件入監服刑,乙可否以甲已入監服刑為由,向地檢署申請領回10萬元具保金?

被告因另案入監服刑,尚不得免除具保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上揭法條之「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酌其立法理由,係指具保的「本案」而言,至於被告因為另案被羈押或另案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與「本案」無涉,不應免除具保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司法院院解字第2930號解釋、司法院廳刑一字第218號函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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