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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後駕車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因犯罪事實明確,故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但甲經傳喚未到庭,拘提也未果,遭法院發布通緝,但後來法院連線戶政資料發現甲在審判中已經死亡,在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死亡時,該如何處理?
偵查中死亡,應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死亡,應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被告死亡時,國家司法權就不能再為追訴、審判,所以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偵查中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於審判中死亡者,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