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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國民事法上的重要原則為「損失填補原則」,禁止不當得利,所以財物損害之修復,若須以新零件替換舊零件,在求償時應予折舊。不過如果被告在訴訟中並未抗辯折舊時,法院應依職權予以折舊嗎?
如原告請求金額逾越必要程度,法院即應依職權予以折舊
關於此一問題,可見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13739號研究意見:
上開研究意見認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不為爭執或自認,僅免除原告之舉證責任,若原告之請求於法不合,法院仍應依職權予以審酌而駁回其請求,縱使被告未為爭執,如與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所超過而非必要時,即應依職權予以折舊。」
可知折舊與否,此乃法院職權審查事項,並非被告不予爭執或未表意見,法院就無須考量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