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於警詢、偵訊時,家屬可以陪同在場嗎?

2024-06-08

大學生甲遭到網路詐騙,但因為年紀甚輕,獨自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至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會緊張不已,甲的父母親可否在甲做筆錄、偵訊時陪同在旁,以減輕甲的壓力?

具有一定身分者,可於被害人警詢、偵訊時陪同在側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被害人製作筆錄時,並非任何人都可以在場,但如果有被害人信任之人陪同在場協助,可促使被害人維持情緒穩定,依上開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可於被害人警詢、偵訊時陪同在側。

不過以上的陪同,仍需要警察(警詢時)、檢察官(偵訊時)同意始可,但僅限於陪同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才能禁止之。

另須注意者,因為被害人在是實際經歷犯罪事實者,所以警詢、偵訊時,仍須被害人本人親自回答,陪同之人僅能陳述意見。當然,如果更希望能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陪同警詢、偵訊也是可以的。

被害人「信賴之人」亦可陪同,信賴之人如何定義?

108年12月10日修正、109年1月8日公布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將陪同者新增「心理師」、「輔導人員」,主要是因應性侵害犯罪之需,另外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06F條第2項規定,新增「信賴之人」亦得為陪同人。

所謂「其信賴之人」係指關係緊密之重要他人,例如褓母、同性伴侶、好友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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