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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有乙、丙、丁三名子女,甲父往生時留下不少遺產,但乙、丙為了獨吞遺產,明知甲父沒有什麼債務,卻向丁謊稱甲父生前欠了很了債尚未還完,如果繼承的話,會面臨複雜的法律關係,最後可能也分不到什麼遺產,所以建議丁向法院拋棄繼承,乙、丙再補償丁50萬元。
丁不疑有他,於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獲法院備查,乙、丙也將甲父的遺產朋分完畢,丁之後才察覺有異,發現被乙、丙欺騙,丁找乙、丙理論時,乙、丙說你已經拋棄繼承了,所以沒有繼承權,並能再主張什麼權利,此時丁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遭詐欺而拋棄繼承,可撤銷其意思表示,向法院訴請確認繼承權存在
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判例:「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
若故意以「不實」的遺產狀況,使繼承人誤判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例如遺產範圍、債務數額等),而向法院為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即屬民法第92條所指的「詐欺」,拋棄繼承人嗣後可以「撤銷」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撤銷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後,即可回復其繼承權,進而行使其權利。
而實際的操作上,拋棄繼承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主張受詐欺、撤銷之前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繼承權存在」。不過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為,須受民法第93條應於發現後「1年」內行使之限制,所以民眾若遇有這個情況,宜儘速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