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討安置費,若無法由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仍可申請社會局減輕或免除安置費
在現代社會中,許多獨居老人得不到子女的扶養,若老人已無自理生活之能力,政府不可能讓老人直接死亡,而是會由社會局會將老人進行職權安置,將老人安置於護理之家,但原則上,政府不能免費幫子女養爸媽,所以安置的費用還是需要向子女追償。
若子女不願負擔安置費,最常見的情形,是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若法院裁准,社會局看到子女已無義務扶養父母時,就不會向子女再追償安置費(可參閱文末專文連結)。
若受扶養權利人死亡,就無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然而,法院對於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審理,係以受扶養權利人生存為前提,如果受扶養權利人已死亡,因扶養義務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故法院就沒必要再就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為審理,會駁回聲請。
但令人苦惱的是,父或母死亡後,雖然未來已無扶養的問題,但在此之前已發生的安置費用怎麼辦?缺乏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社會局就不會同意不追償安置費,遇此情形時,還有何管道爭取?
符合法定條件,可向社會局申請減輕或免除安置費
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原則上,社會局確實會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扶養義務人返還安置費,若置之不理,會遭到行政執行。
不過,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規定,若有以下情形之一,扶養義務人可向社會局申請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社會局會邀集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審查:
- 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不佳,生活已陷入困境,無力再負擔安置費。
- 有「特殊事由」未能負擔安置費。而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就是這邊的「特殊由」之一,故受扶養權利人死亡,扶養義務人無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仍可持相同事由及證據,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之規定,向社會局申請減輕或免除安置費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