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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如果是外國人(例如中國、越南等外籍人士),在法院爭執親子關係、監護權時,我國民眾可能會擔心小孩被對方直接帶出國,如果有這個疑慮的話,家事事件的「暫時處分」制度,是一個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機制。
什麼是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家事事件如果涉及小孩子,法院的審理時間往往曠日費時,所以為了避免在法院審理期間,小孩、父母的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侵害,在有急迫性或必要性時,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暫時處分」。
可聲請「禁止將小孩帶出境」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若現在與小孩同住者為外籍人士,若擔心小孩在法院裁定確定前遭攜帶出境,他方可於家事事件審理期間,向法院聲請「於法院案件裁判確定前,未成年子女未得其同意,不得出境」之暫時處分。而法院暫時處分裁定於送達受裁定人時即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