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申請法庭錄音光碟,法院是否一定會准許?標準為何?
當事人到法院開庭是不能私自錄音的,不過法院本身就會進行錄音,而錄音至少會保存到判決確定後3年半才會刪除。而訴訟當事人也是有權利向法院申請提供法庭錄音檔案(光碟),但並非經申請就一律提供。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法庭錄音的依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依上開規定,當事人申請法庭錄音光碟者,需要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的理由,並由法院為准駁的裁定,但何謂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其實也不明確,所以個別法官在審查法庭錄音的申請時,可能寬嚴標準不一,有的法官輕易就會准許,而有的法官就比較嚴格而不輕易准許。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與「持有錄音」的正當合理關聯,是否應予審查?
甲說:寬鬆審查
倘當事人已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理由,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的依據,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外,法院不得為否准之裁定。
例如當事人敘明係為律師撰狀所需而申請法庭錄音光碟,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需為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若依此說,當事人只要敘明理由,就可以取得法庭錄音光碟。
乙說:嚴格審查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的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 、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法庭錄音光碟由於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不具私藏性、交易性及流通性,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 。
當事人申請法庭錄音光碟時,法院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的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例如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等 ,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若依此說,當事人須敘明「法院審理程序違法」、「法院筆錄疏漏」之情形,而且「需要取得法庭錄音才足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具體理由,才能獲得法庭錄音光碟,實務上會很難獲准。惟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11研討結論採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