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可暫免繳裁判費

2024-10-25

提起民事訴訟,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有時裁判費是一筆負擔,例如遭詐騙集團為投資詐騙的被害人,受騙金額為500萬元,則被害人如果是要對犯罪集團成員、人頭帳戶所有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需要先向法院繳納50500元之裁判費,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但就算訴訟打贏了多半也拿不到錢,因為詐騙集團成員幾乎都查不到所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形同被害人錢拿不回來,還要多繳給法院一筆裁判費,而總統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了被害人可暫免繳裁判費的規定,適度減輕被害人的負擔。 

詐欺犯罪(刑法加重詐欺罪)的被害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上開規定給予詐騙被害人的優惠,與一般民事訴訟的不同點在於:

  1. 提起民事訴訟時,可先暫免繳裁判費(但如果敗訴確定,法院之後會跟被害人追繳,如果勝訴確定,法院則是向被告追繳)。
  2. 獲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可先暫免繳執行費。
  3. 聲請假扣押、法院判決准予假執行者,實務上都是要求債權人須提出相當於請求金額的3分之1擔保金後,才能為查封,但詐騙被害人的擔格金比例,則不得超過10分之1。

不過要注意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的「詐欺犯罪」,限於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被害人,如果只是普通詐欺罪的被害人(例如被1名朋友投資詐騙),就不得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之規定暫免繳裁判費。

如果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同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同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詐欺犯罪被害人,在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即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附帶民事訴訟本來就不用繳納裁判費,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對於裁判費只是「暫免繳」而已,所以被害人還是可以不單獨提出民事訴訟,選擇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於二者的優劣,可以參考文末的專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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