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向哪間公所調解會申請調解?公所調解的管轄

2024-06-04

住在新竹的甲、住在臺北的乙,二人在桃園的中壢區發生車禍,甲、乙為協商賠償事宜,可以向車禍所在地的中壢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甲向中壢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卻遭到調解會的拒絕,為何如此?

公所調解的管轄規定

鄉鎮市調解,乃是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置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就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予以調解,使雙方相互讓步,以達合意之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所不同。

公所調解的管轄,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亦有管轄權的規定,有關公所調解管轄的規定較為簡略,規定於鄉鎮市調解調解條例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所以調解管轄的原則、例外為:

  1. 雙方都在同一個鄉、 鎮、市者,則由雙方所在地的公所調解會管轄。
  2. 雙方在不同鄉、鎮、市者,則仿效民事訴訟以原就被的規定,以對造人所在地的公所調解會管轄。
  3. 若雙方有「合意」到某個公所調解會調解,經該調解會同意者,則該調解會有管轄權,得受理調解。

所以就公所調解事件管轄,兼採「土地管轄」(第13條第1款及第2款)及「當事人同意並經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同意之管轄」(第13條第3款)方式。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