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可否自聲請日起算?或僅能自裁定確定時起算?

2022-10-24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且不因有無小孩監護權、是否離婚而受影響。如果父母其中一方不付小孩扶養費,可向法院提出「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的聲請,若法院准許,則裁定主文就會寫「○○○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新臺幣○○○元之扶養費…」。

但該從什麼時候開始付呢?可否請求法院裁定命對方自「提出聲請時」給付?還是只能請求從「裁定確定時」給付?

從「提出聲請時」給付?從「裁定確定後」給付?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因為法院打官司要花很多時間,當對方不付扶養費、向法院提告,到法院裁定確定也要花數月時間,若對方不服一審裁定提出抗告,那又要等更久。

所以如果可以向法院要求裁定命「相對人自聲請時按月給付扶養費」,待取得確定裁定時,還可溯及要求打官司期間對方未付的扶養費。但如果法院只准許裁定命「相對人自裁定確定時按月給付扶養費」,那在這打官司的空窗期就無法取得扶養費。所以前者對聲請人是較有利的。

聲請人可請求自聲請之日起算扶養費

關於此一問題,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法官認為可自聲請時起算、也有法官認為只能從裁定確定後起算。

不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論係採「可自聲請時起算」的看法,不過仍須聲請人的聲請事項是主張「自聲請時開始給付扶養費」為前提,若聲請人無此主張,則法院不得自為裁定起始點為聲請時(給付扶養費之起迄期間,應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據)。

不過就算是採「僅能自裁定確定後起算」的見解,在空窗期間,當事人也可以主張返還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主張,並非毫無權利可行使。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