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辭黨主席,意思表示到達政黨即生效

2024-12-25

身陷弊案而遭羈押禁見中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監所中寫了一份聲明,主旨為「本人辭去台灣民眾黨主席一職,辭職自送達秘書長周榆修起生效」,聲請法院准許將此份聲明書交付周榆修,法院認為對於偵查並無妨礙,因此裁定准許。

不過民眾黨的中央委員、立委卻有辭職不是法院說了算、要開會決定、不同意柯文哲辭職等言論,但這種說法實在錯得離譜。

黨主席辭職不需政黨同意,意思表示達到時辭生即生效

黨主席與政黨間為委任關係

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政黨為法人,而政黨與主席的關係為「委任關係」,政黨透過黨內民主機制選出黨主席,委由黨主席作為政黨的法定代理人及執行其職權。

委任關係得隨時終止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委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黨主席可隨時辭職(終止委任契約)。而信件屬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當信件送達政黨時,辭職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此時政黨與黨主席的委任關係即終止(喪失黨主席身分),並無政黨同意與否或慰留使辭職失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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